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07號
原 告 日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呈即安輝工業社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9,7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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