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0年度,281號
MLDV,110,苗簡,281,202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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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苗簡字第281號
原   告 高振興 

被   告 王森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刑事案號:109 度苗簡字第12
77號),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9,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未持有任何Delica(得利卡)廂型 車,無販售之可能,也無接受詠益汽車保養廠之委任,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 年2 月間至原告住處謊稱 其係九一車行之業務員,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 (下稱系爭小貨車)可出售,售價新臺幣(下同)21萬元, 致伊陷於錯誤,並於同年3 月10日與被告簽立汽車買賣合約 書,兩造約定每月10日支付1 萬元,持續至108 年9 月補足 差額後即可交車。原告自同年2 月起除每月支付1 萬元,另 行給付5 萬元,陸續共給付147,000 元。詎被告嗣後竟拒絕 交車,亦不退還已支付之車款且失聯,伊始知受騙。被告以 未經商業登記存在之九一車行業務員、老闆為「藍經銓」等 之詐術,使其陷於錯誤,已構成侵權行為及給付不能,致其 受有財產上損失。嗣刑事案件偵查中,與被告以147,000 元 成立和解,但被告僅賠償28,000元,故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 償餘款119,000 元。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19,000 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33萬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110 年7 月13日言詞辯 論期日時,當庭陳明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119,000 元,利息 部分不變(卷第80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 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詐欺取財之事實,並提出被告之收據1 紙為證(卷第81頁),且被告於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810 號 刑事案件審理中自白不諱,經改以本院109 年度苗簡字第12 77號刑事簡易程序審理,判處詐欺取財罪刑確定等情,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判決核閱無訛。而被告對於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被 告有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即堪憑採。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明知其並未持有系 爭小貨車,亦非車行業務員,竟謊稱之而使原告陷於錯誤與 之交易,係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有理由。又兩造前已就本件詐 欺案件以147,000 元成立和解,惟被告給付28,000元後即未 履行乙節,業經原告陳明在卷,並有和解書、存摺明細附於 刑事卷內可稽(苗簡刑事卷第19、23頁)。故原告扣除28, 000 元,請求被告賠償119,0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本院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本院自毋庸就此另為准駁之 諭知。
六、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 簡易庭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規定,無庸 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其他訴訟費用,自無 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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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