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0年度,477號
MLDV,110,苗小,477,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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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小字第47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莊吉陽 
被   告 朱富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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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