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家繼簡字,110年度,2號
MLDV,110,苗家繼簡,2,2021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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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家繼簡字第2號
原   告 翁○○ 


訴訟代理人 翁○○ 
被   告 翁○○ 


      翁○○ 

      翁○○ 




      翁○○ 


      翁○○ 

      翁○○ 




兼上  6人
訴訟代理人 王○○ 
被   告 翁○○ 


      翁○○ 




      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二翁○○應繼分比例欄關於「1/8」之記載應更正為「1/12」;翁○○應繼分比例欄關於「1/8 」之記載應更正為「2/1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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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