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賴登柔
相 對 人 黃賴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賴登柔即相對人黃賴鳳嬌之特別代理人依附件「遺產分割方案」所示內容,代理相對人黃賴鳳嬌處理被繼承人賴盛賢之遺產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賴鳳嬌前經貴院以109 年度監 宣字第184 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因被繼承人即相 對人之父賴盛賢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死亡,留有遺產,鈞 院並以110 年度監宣字第69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賴登柔為 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賴盛賢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今 全體繼承人均同意將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並依附件所示之方式 分割,爰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代相對人為上開處分行為等語 。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不動產之處分時,應經法院 之許可;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1條第 1、2項、第1102條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1113 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準用。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監宣字第184 號民事裁定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因相對人之父賴盛賢於109 年8 月27日死 亡,留有遺產,本院並以110 年度監宣字第69號民事裁定選 任聲請人賴登柔為相對人辦理被繼承人賴盛賢遺產分割事件 之特別代理人,全體繼承人同意將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並依 附件所示之方式分割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本院 109 年度監宣字第184 號、110 年度監宣字第69號民事裁定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土地謄本、如附表所示 之遺產分割方案等在卷足參,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 之應繼分為1/3 ,相對人所取得之遺產,相當於其應繼分, 依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方案分割被繼承人賴盛賢之遺產,尚 合於相對人之利益,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