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十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葉乃齊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窗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
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
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廿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泰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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