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433號
MLDV,110,司繼,433,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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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游庭睿 


      游承諺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周禹桐 

      游富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洪西北於民國110 年6 月3 日 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0 鄰○○00號,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 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除戶戶籍謄本、戶籍 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 項 亦定有明文。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家事事件法第132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0 年6 月3 日死亡,其生前育有4 名子 女洪嘉瑋周禹桐洪竹君洪志遠,聲請人為周禹桐之子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 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子女洪竹君洪志遠周禹桐雖 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 司繼字第376 號、第433 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第 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子洪嘉瑋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 繼承權,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 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 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 條第3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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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