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七十二號
原 告 贊新鋼鐵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太郎
被 告 董竹郎
(即松柏土木包工業)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有買賣合約書第 十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