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十號
原 告 新亞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叁仟肆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壹拾貳元
,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陸仟伍佰玖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正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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