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632號
MLDV,110,司促,4632,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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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63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譚鎮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零玖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譚鎮弘於民國84年10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
  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07月0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278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
  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閱帳單手續
  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463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譚鎮弘4311│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
│  │32015 │0000000000│7月03日起  │      │       │
│  │元  │0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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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