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十三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以經
訴訟代理人 陳筱涵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伍佰肆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零捌拾壹元,折
合新台幣伍萬肆仟貳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廿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泰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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