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17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陳勇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貳拾伍萬壹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伍
佰元之違約金。
㈡柒萬零參佰玖拾元,及其中伍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自一百
一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
計算之利息,及其中玖仟貳佰伍拾伍元,自一百一十年六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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