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4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愛美即林梅梅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捌佰壹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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