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43號
MLDV,110,司促,4043,2021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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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4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愛美即林梅梅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捌佰壹
  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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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