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12號
SLDV,89,訴,112,200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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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處所 台北市○○路一二二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藍淑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陸拾柒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乙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玉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呂志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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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