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處所 台北市○○路一二二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藍淑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陸拾柒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乙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玉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呂志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