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呂詩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陸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呂詩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證一) 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 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
額度,故同屬一債務) ,自結帳日110 年6 月16日止,尚積
欠如下消費款( 附證二) :(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29684
元整( 約定條款第6 條) 。( 二)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
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
幣155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 項) 。( 三) 逾期費用:
新臺幣1200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 。( 四) 雜項費
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26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
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債權人名稱
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帳務資
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394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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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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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9684 │ │月17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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