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713號
原 告 泰和碩藥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靜君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追加其他遺產為分割標的,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如仍有欠缺情形,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 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 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本件原告請求代位被告林靜君分割被繼承人林錦戊、林麗文 之遺產,揆諸前開說明,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然依卷 附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民國110 年1 月11日頭地一字第11 00000002號函檢送之原登記案件資料所示,被繼承人林錦戊 、林麗文另有其他遺產,原告於本件起訴時僅列部分遺產, 爰命原告補正之,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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