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4號
MLDV,108,訴,54,202107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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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劉煜明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以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為被告請求分割 共有物,然被告林春英(Z000000000)於起訴後之110 年5 月27日死亡,請原告補正林春英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林春英之住所地法院查詢 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 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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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 │ │
├──┼─────────────────────┤
│1 │原告補正林春英(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
│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
│ │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 │勿省略,下同),並向林春英之住所地法院查詢│
│ │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
│ │人之人別資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
├──┼─────────────────────┤
│2 │倘前列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




│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
│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
│ │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 │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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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