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家繼簡字第6號原 告 鄧○○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被 告 鄧○○ 被 告 邱○○ 被 告 邱○○ 上三位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8 月26日下午2 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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