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家繼簡字,108年度,6號
MLDV,108,苗家繼簡,6,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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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鄧○○ 


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律師
被   告 鄧○○ 


被   告 邱○○ 



被   告 邱○○ 



上三位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8 月26日下午2 時,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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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