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05號
MLDM,110,訴,105,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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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政孝



選任辯護人 廖宜祥律師
被   告 林明學




      許哲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政孝林明學許哲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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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