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2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鄧雪慧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6 月
17日所為110 年度聲字第50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及第40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另依同法第419 條規定,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 關於上訴之規定。又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是上訴 人或抗告人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 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或抗告期 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或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如 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即不得視為上訴 、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抗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 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鄧雪慧因聲請定其應 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7日以110 年度聲字 第502 號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上開裁定已 於110 年6 月25日送達抗告人所在地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 子監獄,並由抗告人親自收受,有本院上開裁定書及送達證 書在卷可查。則本件抗告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110 年6 月26 日起算,其抗告期間屆滿之日應為同年月30日,而本件抗告 人因在監執行,並無在途期間,卻遲至110 年7 月1 日始向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提出抗告狀,有其「刑事抗告狀 」上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接收書狀日期章附卷為憑 ,揆諸上開說明,已逾越法定抗告不變期間,抗告逾期,顯 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應予以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