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9年度,65號
MLDM,109,交訴,65,20210715,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宏勝



選任辯護人 許智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65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劉宏勝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2 月22日以109 年度交訴字第6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 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朱俊瑋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曉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