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7號
HLDV,110,除,17,2021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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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黃志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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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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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帳 號│
│ │ │ │(民 國)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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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治國│花蓮第一信用合│110年1月31日 │99,000元 │R6579872│1727-1│
│ │ │作社中華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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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