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0年度,45號
HLDV,110,司家補,45,202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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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賴佑昌 


聲 請 人 賴虹亦 

聲 請 人 賴襄程 

聲 請 人 賴卓維 

聲 請 人 賴彥鈞 

聲 請 人 賴襄程與蔡沛岑之胎兒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賴襄程 

      蔡沛岑 

上五聲請人
共同送達代
收人    賴佑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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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