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張淵植
債 務 人 張文聰
債 務 人 張漢珍
債 務 人 李文秀
一、債務人張文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8,121,380元
,及其中8,121,080元自民國 110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債權人如對張文聰之財產執行無
結果時,由債務人張漢珍、債務人李文秀連帶給付之,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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