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8年度,668號
SLDV,88,重訴,668,200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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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六六八號
  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鈞銘
  訴訟代理人 譚以芳
        李圳人
  被   告 地利實業股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裁定 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吳泰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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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