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567號
HLDV,110,司促,3567,2021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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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6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黃麗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麗玲何玉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 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何麗玲何玉珠已於民國110年6月11日死亡, 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 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謝佩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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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