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51號
HLDV,110,司促,2751,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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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51號
債 權 人 謝純瑛 


債 務 人 蔡念凡 

債 務 人 蔡祐安 

兼上二人法 蔡文光 
○○○○        0巷00號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碧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1,005,97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應予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念貞、蔡
  念慈、蔡念恩發支付命令,經查上開債務人均已拋棄繼承
  有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50號公告函一件附卷可稽,債權人
  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准發
  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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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