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11號
原 告 王坤城
法定代理人 莊淑輝
被 告 駿宜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翎甄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經查本件受裁定人即原告王坤城已於民國110年2月27日死亡 ,且其全部繼承人分別拋棄繼承,有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 107號、同年度175號拋棄繼承卷宗可證。則本件受裁定人王 坤城於受裁定時既已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又無繼承人承 受其權利義務,應撤銷原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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