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簡永華
相 對 人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九年八月十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 案關於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該調解紀錄附表所載費用新臺幣 壹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 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5條亦有明定。準此,公司經主管機關 解散登記後,應進行清算程序,於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 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 始歸於消滅。第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 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有限公司之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 法第79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業經 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民國109 年7 月17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 7402190 號函(下稱系爭函文)解散登記在案,又相對人之 股東為林秀純、吳振興,經股東決議選任吳振興為清算人, 然迄未清算完結等情,有系爭函文、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股東同意書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吳振興為禾頡公司之 清算人,本件應以吳振興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 年8 月10日 經花蓮縣政府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方案內容為相對人 同意於109 年8 月25日前支付如該調解紀錄附表所示費用新 臺幣(下同)152,676 元,惟相對人迄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 ,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三、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 解成立如前述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 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薪資明細表、對帳單報表 查詢結果為證,並經本院調取花蓮縣政府調解紀錄全部文件
查核屬實,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 ,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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