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唐振嘉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被 告 古香蘭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法扶律師)複 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 李韋辰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0 年8 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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