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5號
HLDV,109,建,5,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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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唐振嘉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
被   告 古香蘭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
      李韋辰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0 年8 月2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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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