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8年度,509號
SLDV,88,重訴,509,200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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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複 代理 人 王志哲律師
  相 對 人 丙○
  特別代理人 丁○○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丁○○於聲請人對住在高雄縣燕巢鄉○○村○○路一號之丙○提起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九號排除侵害等之訴時,為被告丙○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應為被告之丙○罹患疑 似癡呆症,現今記憶力差、認知功能退化,應為無訴訟能力人,且無法定代理人 ,恐致久延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各情,依其所提出之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應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國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廿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吳泰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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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