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357號
HLDM,110,聲,357,2021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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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Kent Short



      Joy Hamilton Short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孟秀律師
      張廷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李義祥、被告華文好、被告張齊富財、被告李
進福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110年度原矚訴字第1號),聲請訴訟
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Kent Short、Joy Hamilton Short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義祥華文好、李進福張齊富財經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4 人涉犯過失 致死等罪,該案並由本院審理中,屬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 38第1 項第3 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2 人為本 件被害人即死者Senead Melva Short( 舒芮) 父母,屬得聲 請訴訟參與之人,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得於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 參與本案訴訟;上開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 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 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聲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 人等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 之利益等情,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55 條之40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義祥華文好、李進福張齊富財涉犯過失致 死罪等案件,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 由本院以110 年度原矚訴字第1 號案件審理中,又該案被害 人即死者舒芮業已死亡,聲請人2 人為被害人之父母,有卷 附證明書可查,聲請人2 人以其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聲請訴 訟參與,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嗣經本院發函 詢問檢察官、被告李義祥華文好、李進福張齊富財及其



渠等辯護人於文到5 日內表達對訴訟參與之意見,再電詢被 告被告李進福張齊富財及其渠等辯護人表示對訴訟參與意 見,渠等均表示無意見等情,有各該回函及公務電話紀錄記 載可資參考,本院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害人之關 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 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 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0第2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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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