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60號
HLDM,110,單禁沒,60,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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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聖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57 、186 、239 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扣案之晶體1 包,經送慈濟大學檢驗結 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驗餘淨重為 0.3255公克),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 年2 月18 日慈大藥字第108021872 號函附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見 108 毒偵157 號卷第27至29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為違禁物,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名稱 │備註 │




├──┼──────┼────────────────┤
│1 │晶體1包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 年2 │
│ │(含外包裝袋│月18日慈大藥字第108021872 號函所│
│ │1 個) │附之鑑定書 │
│ │ │送驗毛重:0.3327公克 │
│ │ │驗餘毛重:0.3255公克 │
│ │ │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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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