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0年度,30號
HLDM,110,原附民,30,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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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李榮吉



被   告 田詩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 年度原易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 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第304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 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院110 年度原易字第40號被告田詩涵被訴詐欺案件 ,業經本院於110 年7 月23日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 同一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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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