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294號
HLDM,109,易,294,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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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子懿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續字第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子懿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辯論終 結,原定於110年8月23日宣判,茲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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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