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51號
TTDV,110,補,251,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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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1號
原 告 詠翔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坤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 號3樓之1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新東錦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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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翔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東錦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