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33號
TTDV,110,司聲,33,2021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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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鄭雪英



相 對 人 林美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美足間清償債務事件 ,業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並命負擔訴訟費 用在案,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訴訟事件即本院106年 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主文第2項即載明:「訴訟費用新臺幣10 萬264元由被告負擔」,且上開事件已告確定,故無再予確 定數額之必要。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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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