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10年度,3號
TTDV,110,司消債聲,3,20210706,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宥佐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相 對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以一○七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五月止共一年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 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以107年 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認可債務人更生方案並已確定,



其更生方案每月應清償5,000元。債務人具狀稱受COVID-19 疫情影響,配合公司、政府防疫政策,工作場所為密閉空間  ,老闆未接工作,無法正常工作,並提出雇主出具因疫情影 響非自願失業、減班休息證明書為證。經查係屬因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爰斟酌債 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