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64號
TTDV,110,司促,2864,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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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6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高山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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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