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58號
TTDV,110,司促,2858,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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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李幸恩即李雪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如附表一所示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000元 95年12月30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63,791元 95年10月18日起 至95年11月17日止 18.25% 無 無 95年11月18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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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