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6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羅源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47,954元 94年12月29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