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1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羅晟華即羅明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85,481元 95年9月1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 20% 95年9月1日起至 99年10月31日止 按月計付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 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 1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