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6號
TTDV,109,訴,216,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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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俊樺蔣佩玲施惠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原以105年度重國字第2號兩造當
事人吳振山傅俊樺蔣佩玲施惠聰為被告提起主參加訴訟,
尚未繳費),嗣以變更追加狀追加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聲明請求被告傅俊樺蔣佩玲施惠聰等3人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044,179元及遲延利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044,1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提出本件火災保險
(保單號碼:0530第2015FSC0000000號)理賠資料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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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