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台灣黃金蕎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寶
訴訟代理人 郭珠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津香茶業有限公司李漢坤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臨安分行 台灣黃金蕎麥有限公司 109年11月30日 8,190元 IN000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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