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967號
TNDV,110,訴,967,202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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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67號
原 告 廖啓明
廖啓化
廖瑞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莊俊賢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
告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00元。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
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
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
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
訴請確認原告派下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主張
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訴請確認
被告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則應依被告所主張
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
確認對被告祭祀公業莊俊賢之派下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
依其主張祭祀公業莊俊賢之總財產價額中,原告在訟爭派下權所
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查報祭
祀公業莊俊賢之派下財產及原告各人派下權之比例為何,並以祭
祀公業莊俊賢之總財產價額為依據,按照原告之派下權比例計算
後(祭祀公業莊俊賢規約若未對派下權比例約定,則應依房份定
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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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