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8年度,1455號
SLDV,88,訴,1455,200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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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
  原   告 己○○
  被   告 癸○
        壬○○
        丙○○
        庚○○
        甲○○
        乙○○
        辛○○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淡水鎮○○路十三號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三益   住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陳君慈律師
        趙珮怡律師
  繼 承 人 丁○○   住台北縣淡水鎮鄒厝崙十四號
        戊○○   住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丁○○戊○○為被告周鶴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經查丁○○戊○○為被繼承人周鶴男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 繼承人等應即與兩造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玉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呂志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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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