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41號
TNDV,110,補,541,2021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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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阮金線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奕伶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413元
【計算式:{4,171.45平方公尺×16,500元/平方公尺×46/10000
(土地公告現值)}+266,800元(房屋課稅現值)=583,41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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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