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27號
TNDV,110,補,527,202107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 告 李孟書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顏宏律師
被 告 新光洋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國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洋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