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曾淑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鵬皋之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1,675,000元【原告請求返還之面積暫以坐落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總面積50平方公尺計算,計算式:33,500元(每平方
公尺公告地價)×50平方公尺=1,6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6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