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4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被 告 吳秀眞
黃吳秀鳳
陳吳秀緞
廖吳秀女
吳順斌
吳順寶
吳順哲
吳信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
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
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
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
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
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繼承人吳葉滿益之繼承
人為被告吳秀眞等共8人,是被告即債務人吳秀眞應繼分為8分之
1。又原告代位被告吳秀眞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
遺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被告
吳秀眞應繼分比例定之,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5,538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代位請求分割標的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值(計算式:面積×110年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吳秀眞之應繼分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不動產價值×吳秀眞之應繼分比例)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1,465平方公尺×2,700元×1=3,955,500元 1/8 3,955,500元×1/8=494,438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304平方公尺×2,700元×1=820,800元 1/8 820,800元×1/8=102,600元 3 台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563平方公尺×800元×1=450,400元 1/8 450,400元×1/8=56,3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2,314平方公尺×800元×1=1,851,200元 1/8 1,851,200元×1/8=231,40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2,508平方公尺×800元×1=2,006,400元 1/8 2,006,400元×1/8=250,800元 合計 1,135,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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